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09:49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现将《泉州市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工作问题,以便对该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8日

泉州市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制度

(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制度(试a行)。

一、核查内容

(一)市对县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

1.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工作机制建立及开展情况;

2.县级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工作意见、制度出台及落实情况;

3.县级“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建立及实施情况;

4.县级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的工作机制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5.县级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核查及其配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各环节各部门(收件受理、资格审查、农村建设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建房安全)职责履行和奖惩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7.县级经费落实情况。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涉农资金、上级专项补助和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8.县级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调查及利用情况;

9.县级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工作信息报送以及宅基地信息化管理探索情况;

10.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通知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二)市、县两级对乡(镇)核查

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

1.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建立及运行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督促农村宅基地审批各环节各部门职责履行及奖惩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2.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3.乡(镇)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申请窗口设立及收、办件情况;审批流程、办事指南、一站式办理、受理(投诉)电话公开、前置受理(审批)等便民措施建立及公开公示情况;

4.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的制发使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书核发及竣工验收情况;

5.乡(镇)推进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落地的具体措施制定及运行情况;重点核查乡(镇)对村民建房开(施)工关键节点现场(日常)巡查、督促整改情况;

6.乡(镇)对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7.乡(镇)对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

8.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整理归档(含“四到场”情况入档)和宅基地信息化管理探索情况;

9.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建房资格、宅基地面积、“四邻”意见等申请建房要素按程序审议及公示情况;

10.乡(镇)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巡查、报告制度及落实情况;村级协管人员落实现场(日常)巡查、报告制度及乡(镇)核实处置情况;

11.乡(镇)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村民建房自治管理情况;

12.乡(镇)指导村级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建立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的资格名录库及动态管理情况;

13.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通知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情况。

二、核查时间和方式

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对象为全市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县(市、区)及乡(镇)。

(一)核查时间。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方法组织。每年至少2次开展对县、乡(镇)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工作核查;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以上,通常在第二、四季度中期开始组织实施。县级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乡(镇)核查和1次自查,乡(镇)每月开展1次自查。

(二)核查方式。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可结合市、县两级村民建房安全督查等与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的调研检查进行,全年争取市域内各乡镇全覆盖。核查以农村宅基地联席协调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实施,也可由市、县两级农业衣村部门视情单独组织实施。核查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核对方式进行。每次核查以实时通知为准,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镇、4个村,乡(镇)数量多的县(市、区)适当增加核查乡镇数量。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核查制度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压紧压实乡(镇)主体责任,促进农村宅基地审批进一步规范,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以“一站式”审批为基本工作要求,结合各级各部门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的各项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核查机制;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满足农村村民建房诉求。

(三)加强工作调度。市级将农村宅基地规范化审批管理工作列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之中。坚持有核查有通报、有通报即整改的工作原则,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各地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建设、执行过程出现的新问题,并责令整改。同时,注重收集各地在解决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困难的好办法、好经验予以推广。

【责任编辑:周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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