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将《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2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管理
因县级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同类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网上超市品目的按照《惠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财采〔2018〕133号)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不属于网上超市品目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组织采购的内控管理。
二、分散采购管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市级标准执行。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惠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惠财采〔2019〕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21〕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