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节假日之外,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休假(含出国、出境)的,均须严格按照《中共惠安县委办公室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乡党政机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惠委办〔2010〕6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审批权限
1.委机关(含县委巡察和纪委派驻机构综合服务中心):①科级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室(部)负责人审批;2天的,须报主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及以上的,须同时报经书记同意。②室(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主管常委(委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的,须同时报经书记同意。③常委(委员)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的,须同时报经书记同意。④副书记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向书记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同时报县委书记审批。⑤其他科级干部参照室(部)负责人执行。
2.派驻纪检监察组:①组长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的,须同时报书记同意。②除组长外的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组长、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的,须同时报书记同意。③科级以下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组长审批;2天的,须报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及以上的,须同时报经书记同意。
3.镇纪委、监察组:①书记请假1天的,须报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1天以上的,须同时报县纪委书记审批。②副书记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镇纪委书记审批;2天的,须同时报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及以上的,须同时报县纪委书记同意。③专职干事请假1天以内的,须报镇纪委书记审批;2天的,须报挂钩的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及以上的,须同时报经县纪委书记同意。④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须同时按相关规定向所在镇党委办理请假手续。
需享受探亲假和休假待遇的或因公因私外出10天(含)以内的因病需要休息治疗30天(含)以内的,由委主要领导审批;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二)相关要求
1.凡请假者均须填写《请假单》(附件),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事项经批准后,必须做好工作衔接,同时须将《请假单》及时报县纪委组织和宣传部备案,并抄报县纪委办公室;属科级及以上的还须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2.利用年休假、节假日外出的(泉州范围之外)的,须按规定办理外出报备手续,说明外出时间、去向和具体事由,并报县纪委办公室、县纪委组织和宣传部。
3.产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均按国家最新出台规定为准。
4.假满后须及时归队销假。凡不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或假满无正当理由未归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