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来源:惠安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0-23 23:16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检举控告: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线路图

  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程序

  1.接收办理程序。惠安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反映的问题转给县纪委监委相关部门、县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各镇纪委监察组或有关单位处理。

  2.答复反馈程序。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就受理或不予受理可以口头作出答复。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信访举报的办理结果由具体承办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包括当面或电话口头告知等)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3.重复来访处理程序。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举报人可直接向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联系了解情况,如果是三个月内重复来电来访,县纪委监委不再收转其举报材料。如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补充,可向具体承办的部门(单位)补充反映。

  4.进度查询处理程序。实名举报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县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咨询,也可直接向具体的承办部门(单位)咨询办理情况。

  5.对结论不满意反映程序。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作出调查处理结论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四、举报人的义务

  1.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惠安县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指南

  来信请寄: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街55号惠安县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362100)

  来访请到:惠安县螺城镇中山北街91-4号惠安县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

  举报电话:0595-12388

  举报网址:http://hacdi.gov.cn/

【责任编辑:周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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